案情: 梁某以要和昆明某旅行社合作为由,和旅行社就合作事宜进行协商,并欲签订合作协议。但在合作协议尚未签订之前,梁某就私刻旅行社印章,并用小李的化名与游客签订行程单,收取团费。最后,梁某和昆明某旅行社并没有达成合作协议,导致游客不能按照行程出发旅游。游客持行程单和收费单据到旅行社讨说法,要求旅行社承担退款和违约责任。由于梁某在外收取的团费高达人民币100多万元,并且都以化名小李收取,团款没有交回旅行社,印章也是伪造,旅行社不应该承担责任。协商无果,众多旅游者将昆明某旅行社诉至官渡区人民法院。 律师建议: 昆明某旅行社收到游客起诉状后,来到南京亮剑律师事务所咨询了王步云律师。王步云律师认为, 1、本案旅行社是没有过错的,并且是受害者,因为梁某用化名收款,并且私自雕刻旅行社财务章,梁某涉嫌私刻印章罪;2、游客和梁签订行程单和缴款时,没有尽到最起码的注意义务;3、梁某以小李名义申请的团款金额巨大,涉嫌诈骗罪,应该立即报警有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由于本案刑事部分没有处理,应该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先追究梁某的的刑事责任。 裁判: 法院经过审理后,大部分采纳了张律师的观点,认为本案涉及刑事案件,应该由公安机关受理更为合理,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点评: 1、建议旅游者在签订旅游合同时,一定要到旅行社正规的办公地点签订,并索要正式的发票; 2、作为旅行社要管理好自己的印章,并且在自己的营业场所明显位置告知本旅行社办理旅游合同的正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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