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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纠纷案例二] 游客因高原反应抢救无效死亡,旅行社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案情回顾:

2012920许某和妻子、女儿一行三人报名参加了上海某旅行社组织的石林、大理、丽江、香格里拉七天六晚双飞游,2012925团队行至香格里拉,许某及出现头晕、乏力等症状,旅行社立即安排许某到迪庆州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并垫付部分医疗费,但由于许某病情严重,经医院全力抢救后,仍不幸去世。许某的妻子、女儿认为旅行社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对许某的去世承担赔偿责任,但旅行社认为在形成中导游已经多次介绍了旅游目的地的气候情况,并告知游客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故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审理:

许某的妻子、女儿于201210月以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为由将上海某旅行社旅行社、南京翡翠旅行社、丽江翡翠旅行社作为共同被告诉状上海闸北区人民法院。法院查明上海某旅行社与许某一家未签订正式的旅游合同,但认可的确收取了许某等三人支付的团费并将三人委托给南京翡翠旅行社接待,南京翡翠旅行社委托子公司丽江翡翠旅行社具体负责接待事宜。许某等三人认可收到过上海某旅行社发的电子版旅游合同,合同中载明旅游者应该注意高原气候,采取防范措施。另外查明许某有支气管病史。

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张律师接受南京翡翠旅行社、丽江翡翠旅行社的委托,参加了整个庭审,向法庭陈述了如下代理意见:1、本案原告起诉的案由为侵权之诉,在二被告接受上海某旅行社委托后,按照二被告于上海某旅行社委托的委托接待协议,全面的旅游了合同义务,在整个旅游过程中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2、在原告认可的旅游合同中明确记载有注意高原气候,采取防范措施的提醒,并且在整个行程中,导游以多少提醒注意高原反应,并建议游客根据自己的身体情况购买氧气瓶或者“红景天”等预防高原反应的器械或药物,原告自己没有引起重视,被告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3、从医院的病历可以看出,许某具有支气管病史,该病是引起高原缺氧进而发生更严重病情的最直接原因。

法院判决:

法院采纳了张律师的观点,认为许某的去世不受因为被告的侵权所致,各被告没有明显过错。驳回了应该的诉讼请求,原告部分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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