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月旅行社出险情况 截至4月30日,参加全国旅行社责任险统保示范项目的旅行社共计7347家,申报案件总数为1050件。全年出险率预计为42.87%。说明平均2家旅行社中就有1家旅行社在一年内有可能出险。 在1050件案件中,游客人伤案件668件,占总案件63.62%;非游客人伤案件382件,占总案件36.38%。说明人身伤害是旅行社对外经营的主要风险,而且人身伤害的赔偿金额远远大于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 668件人伤案件可以分为8类,由少及多依次排列为:溺水案件2件,占比0.35%;坠落案件5件,占比0.7%;高原反应案件7件,占比1.05%;动物咬伤案件12件,占比1.80%;食物中毒案件27件,占比4.08%;自身疾病案件73件,占比10.98%;交通事故案件83件,占比12.37%;一般意外案件459件,占比68.67%。这说明,一般意外事件、交通事故、自身疾病和食物中毒是游客人身伤害的主要原因。 将382件非游客人伤案件分为8类,由少及多依次排列为:现金损失案件4件,占比1.10%;财物被抢案件8件,占比2.20%;旅行社工作人员受伤案件11件,占比2.75%。物品损坏案件13件,占比3.31%;财物被盗案件31件,占比7.99%;财物丢失案件41件,占比10.74%;旅程取消案件75件,占比19.56%;旅程延误案件199件,占比52.34%。 截至4月30日示范项目应收保费5405万元。对于所有案件的赔付金额,预估赔付额为1650万,已赔付414.176万元,未赔付金额1235.824万元。全年赔付率估算91%。说明旅行社出险赔付率是相当高的。也说明旅行社在对外经营中承担着高风险。 旅行社风险来源分析 一、旅行社自身原因。主要表现在: (一)没有履行安全告知义务引发的人身伤害。例如:旅行社没有告知游客参加旅游团所需具备的身体条件,导致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引发自身疾病或发生高原反应等情况,导致游客人身伤害。 (二)旅行社工作人员由于疏忽导致游客的财产损失。例如:导游记错航班,导致行程延误;导游看管的游客行李物品丢失等。 二、旅游辅助人的原因。主要表现在: (一)旅游辅助人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人的义务,导致游客在旅游辅助人的经营场所,如景区、宾馆、餐厅、商店和娱乐场所发生意外伤害或者第三人伤害或者财物被盗案件。 (二)由于旅游辅助人自身过错或疏忽导致游客受到伤害。比如旅行社安排的旅游大巴车违反交通法规引发交通事故,造成游客人身伤害。旅游景区对林木疏于管理,导致林木折断造成游客人身伤害。 三、自然原因。主要表现在: (一)由于天气原因导致旅游行程延误。199件旅游行程延误案件中,有部分案件是由于天气原因导致的。 (二)由于自然原因导致意外伤害,如洪水、泥石流、大风等原因导致游客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59件一般意外案件中有部分案件是由于自然原因导致的。 四、社会原因。主要表现在: (一)由于政府原因导致一些旅游行程被取消。 (二)由于第三人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游客财物被盗窃、被抢劫或者游客被第三人伤害等。这些案件的发生与当地政府的行政管理是有一定关系的。旅行社风险集中的法律原因 一、旅行社作为经营者,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上述规定表明,游客在接受旅游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的权利,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要保证游客人身、财产安全。旅行社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服务,应当向游客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这些都是旅行社的法定义务。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没有免责内容,即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都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旅行社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法》规定负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违反合同规定,要承担违约责任。安全保证义务属于全面履行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旅游合同的附随义务。如果由于旅游辅助人或者第三人原因,导致旅行社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依据《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旅行社应当先对游客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再追究旅游辅助人或者第三人的法律责任。 三、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经营单位,依据《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应当履行真实说明、警示、防止危害发生和采取处置措施的义务。《条例》第39条规定“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有些人认为本条款应增加一个前提条件是“旅行社在合理的范围内”。但笔者认为法律没有这个前提条件。旅行社要对整个旅游行程中可能发生的所有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进行说明和警示。否则旅行社应承担法律责任。 四、旅行社作为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并以组织旅游活动获得经营利润,是旅游活动的受益人。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受到损害,即使旅行社对损害无过错,旅行社也需对旅游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中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这表明旅行社作为旅游活动组织者,作为旅游活动的受益人,即使对旅游者的损害无过错,也要承担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旅行社风险集中的解决办法建立旅游安全保障体系是解决旅行社风险过分集中的有效办法。 通过分析可以得出,旅行社的风险大部分源于旅行社外部,由于法律原因导致旅行社承受的风险过于集中。为了解决旅行社对外经营的风险过分集中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三个方面入手建立旅游安全保障体系:⒈要将尽可能多的旅行社纳入统保体系。根据大数法则的规律,参保旅行社越多,统保示范项目抗风险的能力也越强。⒉要逐步将旅游辅助人的责任保险纳入统保示范项目。在笔者处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中,由于旅游汽车公司的原因,导致旅行社承担先行赔付的法律责任。旅行社向旅游汽车公司追偿时,却发现旅游汽车公司没有能力赔付。这说明旅行社选择的旅游汽车公司存在抗风险不足的问题。如果将旅游汽车公司的责任保险也纳入统保示范项目,不仅可以提高汽车公司的抗风险能力,还可以提高理赔效力,缩减成本。⒊地方政府要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有关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而在笔者办理的所有交通事故案件中,由于第三人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而第三人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没有一家当地政府通过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伤者进行救助,都要求旅行社承担救助费用。这无形中增加了旅行社的风险。因此,地方政府履行有关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是建立旅游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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